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靜怡(住所詳卷)
被 告 LU VAN THONG(越南籍)
(中文姓名:呂文通,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號,原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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