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素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素卿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案
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經隱匿洪素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又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洪素卿因違反
區域計畫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案件審理
中,聲請付與全案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港簡
字第192號判決在案,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卷
證資料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
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
,於遮蔽卷宗內聲請人以外之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
後,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
碟,至於附表以外其餘聲請人提供本院附卷之資料不再提供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
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應付與之卷證影本或電子卷證(並無警詢卷,警詢筆錄皆附於偵卷中) 1 他卷全部 2 偵字卷全部 3 本院原審卷全部 4 本院簡上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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