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解釋)。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
判決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
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本件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
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
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上揭說明,本
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
選擇為適當裁判而在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即須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
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
應在有期徒刑2年7月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㈡另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多為竊盜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更是於同日所犯,而僅有1件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大致相
同,犯罪時間分布於105年5月至000年0月間,時間尚非密接
,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仍屬偏高等因素,並考量本院前已寄送
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
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7頁)等語,有本
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竊盜 踰越牆垣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8日 105年9月18日 105年5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6515號等 105年度偵字第6515號等 105年度偵字第57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593號 106年度易字第593號 106年度易字第663號 日 期 106年7月28日 106年7月28日 106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593號 106年度易字第593號 106年度易字第663號 日 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0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272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攜帶凶器竊盜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9日 105年12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25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47號 106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日 期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47號 106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日 期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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