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玉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玉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
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異同
、犯罪情節、關連程度、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受刑人經本
院函詢後所表示意見(詳見本院卷內之陳述意見調查表)等
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
分,係併執行之,又附表所載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
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高玉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4678號 111年度偵字第348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21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號 日 期 110年10月12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21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號 日 期 110年11月9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20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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