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裕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裕生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
執行拘役貳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裕生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處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確定(分別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6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即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
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
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
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多數有期徒刑、
多數拘役等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
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
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罪刑(共二罪),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依
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於定本件附表一部分之應執行
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月之範圍。綜此,本院分別衡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就
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參卷附之本院陳述意見調
查表)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
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
如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罪刑,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共二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5日 ①112年10月4日 ②112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7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4號。 編號2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0日至同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46號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46號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50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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