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家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家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及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1月,並移付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
2年度港簡字第48號),且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
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
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於重核假釋後再聲請本院裁定其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