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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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步顯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0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侯 廷 昌
法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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