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6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
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