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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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壹叁公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肆點壹肆貳叁
公克)及注射針筒伍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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