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7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