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7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
年三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