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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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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