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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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淑梅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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