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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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
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六號)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
九月三十日又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
字第七七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
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聲請意旨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經核屬實,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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