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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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竊盜案件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四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於八九年八月四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前,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0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前開竊盜案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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