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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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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