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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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二月十日犯竊盜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檢察官之聲請,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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