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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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二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九號)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
知悛悔,復犯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
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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