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港簡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
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又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五年八月,並已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