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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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四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
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九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聲請意旨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
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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