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8
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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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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