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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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九三二號案件,經扣案之
疑似安非他命顆粒一包毛重約○‧三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
驗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五四七公克),此有憲兵司令
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綱得字第一二五三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足
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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