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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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月,並已
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
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
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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