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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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冷 明 珍
法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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