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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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邱秀雲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 上訴人 吳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1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紙可據,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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