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魏秀蘭
張宏銘
張畯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 告 王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偵結起訴(112 年度偵字第5252號),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
中(112 年度交訴字第5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