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周連福
送達代收人 何靜涵
被 上訴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