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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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素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
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並已先後於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8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等迄今未為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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