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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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清淵、翁婉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庭期進行中,因筆錄對於法庭活動內容
之記載較為簡略,惟法院指示提出法律意見之處較多,因此
有調閱法庭錄音以完整表達意見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聲請交付112 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事件於
民國112 年8 月1 日、9 月15日、10月6 日、10月20日庭期
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
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
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
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
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係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4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
當事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其仍應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聲請人雖主張
因本院審理過程中,指示提出法律意見之處較多,為完整表
達意見,實有調閱法庭錄音之必要,然聲請人已委任律師參
與訴訟程序,而律師本身即應自行研究本案相關法律問題。
聲請人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
基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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