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鐘于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皇等5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本、反訴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
徵收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反訴之
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前開規定,反訴部分亦應繳納裁判費,並
與本訴部分合併計算之。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
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將坐落雲林縣○○市○○○段○
○○○段000000地號之土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之應有
部分各50,000分之104)及同段733建號之房屋(即門牌號碼雲林
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樓房屋,總面積96.59平方公尺,附屬
建物面積13.9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段736建號面積1493.7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78分之1,同段737建號,面積2124.72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26,000分之264)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變更所有人
為上訴人。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36,919元(計算式:545,419元+291,500元=836,91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13,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