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曹美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 月26日本院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
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款、第2 項)。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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