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乃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木全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上訴人乃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確認被告陳乃言與原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9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
○○里○○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
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民國108年9月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
係均不存在。」、第二項「被告陳乃言應將前項土地及建物於民
國108年9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向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應以被
上訴人主張該買賣關係之價額為準,亦即以其主張兩造所約定不
動產買賣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11號裁定
意旨參照),而上訴人主張上開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9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
○○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兩造所約定之買賣價金為
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上訴利益
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