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憲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鳳煌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聲請假處分
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依聲請狀所
載事由,本件應非假扣押,而係假處分,請更正,並為正確
之聲請假處分之聲明。
三、釋明本件假處分請求之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本件「假處分之原因」之釋明證據(如:相對人確實有廉價
出售土地與第三人之事實,而得即時調查之證據。)
五、坐落雲林縣○○市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
7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個
人全部,當事人資料均勿遮隱)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