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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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
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
二、提出調解指定匯入之銀行帳戶(聲請人於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之交
易明細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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