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范亭河 Pham Dinh Ha
被 告 源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欽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或機關
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