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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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勝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6,471元,及其中5
70,000元自民國99年1月1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
6.72%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6%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
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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