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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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廖俊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國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
票人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對於發票人以
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3紙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2年10月11日、11
2年10月18日、112年11月1日,債權人則遲至113年1月11日
始為付款之提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聲請人對於背書人即相對人李國賓已喪失追索權。
從而,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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