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債 務 人 蔡育珊
陳聖和
陳裕仁
陳相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6,
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106,652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184 3.5024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184 3.82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