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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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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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振煌(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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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
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
,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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