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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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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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高力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心慈即張嘉玲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
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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