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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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趙曉音(兼趙林隨之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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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趙曉音兼趙林隨之遺囑執行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之提存物(提存案號:111年度
存字第246號、第1215號),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
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土城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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