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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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宗福
李聖偉
王保樺
相 對 人 林秉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2月2日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8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莿桐段 377-75 42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197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18.87 二層41.83 三層41.83 四層38.57 騎樓17.93 159.03 陽台 3.2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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