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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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許又臻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表明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知悉被繼承人許陳金拋死
亡,惟未提出任何證據、文件等釋明,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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