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祥翃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芫浩
相 對 人 黃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三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
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
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假扣押事件,依
本院111年度司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250,000
元之擔保金,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21號假扣押執行事
件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因兩造間訴訟程序業已
終結,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相對人經本院以
112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裁定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提出提存書、民事假扣押執
行撤回聲請狀、本院111年度司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民事
執行處112年10月19日雲院宜111司執全寅121字第112403695
0號函、112年度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
對人是否已為權利之行使,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相關民事
訴訟、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等,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查覆函文附卷可佐
,揆諸上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