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催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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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代 理 人 蘇秉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申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路00
0號、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申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申義係榮民,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
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
二、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
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
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
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
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
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
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有
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王申義
之個人戶籍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死亡證明書等件
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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