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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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忠瑞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關 係 人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宗霖(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郭仕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吳宜蓁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郭仕堯之父,未成年人之
母吳宜蓁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
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
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
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舅舅吳
宗霖為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吳宜蓁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
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
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
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吳宜蓁之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
協議書等件為憑,堪認其主張屬實。又關係人吳宗霖為未成
年人郭仕堯之舅舅,其於該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繼承人或有
何利害關係,且亦據其表示同意擔任未成年人郭仕堯之特別
代理人,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復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如附
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對未成年人郭
仕堯並無不利,本院因認選任關係人吳宗霖擔任未成年人郭
仕堯辦理吳宜蓁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
保護未成年人郭仕堯之權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件:
遺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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