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選派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並具狀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其中任一項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
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
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
人補繳,並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二、應補正事項:
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捐助章程,並陳明章程有否指定清算人之
規定?第五屆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第五屆董
事會第1至6次之歷次會議紀錄。
㈢陳報說明欲選派何人為清算人,並提出其年籍資料、專業適
格資格。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
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
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
算人報酬等費用。
㈤又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
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
必要,若聲請人拒絕預納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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