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嘉慶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自陳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每月收入20,000元。請
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通常係向何人打零工以維
持收入?在何處打零工?請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
、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
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
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㈣聲請人尚屬壯年,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
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
願或其他因素?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1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為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
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日產廠牌、2003年出廠)、
⒉車牌號碼:00-0000(大發廠牌、1993年出廠)、
⒊車牌號碼:0000-00(日福特六和廠牌、1990年出廠)、
⒋車牌號碼:00-0000(慶眾廠牌、1996年出廠)、
⒌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1997年出廠)之「行照影
本」與「現值估價單」。並說明為何聲請人名下有5部車輛?
㈩提出「受扶養人王○賢、王○禎」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
養人王○賢、王○禎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
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
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
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
、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480,000元、
支出819,648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
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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