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章如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調解不成立,惟
於113年2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
153-1條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自陳任職於「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
院」,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
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2年8月至113
年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1
年2月2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
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三陽廠牌、2005年出
廠)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毀諾」(見本案卷第23頁),聲請
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
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
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
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
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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