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137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
人袁榮祿之遺產,業已完成編製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清冊
、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
承人袁榮祿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並已完成遺產稅之申報,現因無人於期間內
報明債權,亦未有人報明願受遺贈之聲明,聲請人擬將遺產
移交國庫,而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已先行墊付
相關費用,並耗費相當勞力及時間,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請求裁定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之遺
產管理報酬及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27,600元,及依
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向
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以終結遺產管理職務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
人袁榮祿之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管理人
職務執行表、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書、相關規費收據影本、聲請
人向嘉義○○○○○○○○申請更正被繼承人袁榮祿之母親出生日期
及父母姓名之申請書,及嘉義○○○○○○○○民國111年11月9日嘉
市西戶資字第1110000894號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11
1年度司家家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
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
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及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並衡酌被繼承人
袁榮祿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遺產,經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雲金職風字第456號拍賣結果
,其中附表編號1之土地,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拍定金額由第
三人買受,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部分公司通知及函文在卷可憑,暨考量聲請人後續處理完
結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事務所需時間及債權人受償權
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管
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
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
,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
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意旨中表示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要向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
況,終結遺產管理職務,惟聲請人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為遺產之移交而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職務後,再
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
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33 全部 1,449,100元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 全部 3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92 全部 4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22 全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